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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事故案例】哥哥忘關取暖器引發火災致弟弟身亡
來源:中國供熱信息網 時間:2015-05-25 15:28:50
大兒子忘關取暖器 小兒子在火災中身亡
2012年3月7日清晨,張文強夫妻早早出門做生意去了。他們10歲的大兒子小剛在家打開了電取暖器,后離家上學。走時,小剛沒有關掉取暖器電源,取暖器上還覆蓋了一床小被子。隨后取暖器引燃小被子發生火災,致使不到3歲的小兒子死亡。
火災發生在張家客廳,房屋過火面積約2平方米。經消防部門調查認定,起火點為客廳沙發附近的取暖器,起火原因系取暖器長時間處于通電狀態,引燃了上面的可燃物。
【庭審】
產品合格證無檢驗日期 無檢驗員簽名
張家夫妻認為,購買取暖器時,商家介紹,該款取暖器帶有自動控溫保護功能,可限制溫度不超過65攝氏度。于是,他們將取暖器的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告上了法庭。
這個取暖器是否存在缺陷?法官表示,其舉證責任在于生產廠家和銷售商。
被告認為自己的產品是合格的,生產廠家提供了該款取暖器的產品合格證。被告表示,事故發生是夫妻倆監護不當所致。
但法官發現,產品合格證上無檢驗日期、無檢驗員簽名,且沒有經有關單位檢測合格的證明。該取暖器的保修期為三年,僅在使用的第二年,自動控溫保護功能就喪失了,法官認為,應推定張家購買的取暖器質量存在一定瑕疵,至少質量不穩定。
而事故并非原告本人故意不當使用所致,即使其知道取暖器自動控溫功能喪失,并不代表其大兒子知道該功能喪失。如果取暖器質量穩定,大兒子即使忘記切斷電源,亦不會(或在很大程度上不會)導致事故的發生。
【判決】
監護人承擔50%責任
廠家、銷售商承擔余下責任
2013年荷塘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。今年3月,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。兩級法院均認為:在該產品處于通電、無人照看的情況下,未能自動斷電,從而使取暖器溫度過高,點燃了覆蓋在取暖器上的小被子。這足以說明該產品存在質量瑕疵,作為產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另一方面,產品使用人即張家大兒子小剛,在離開時,忘記切斷取暖器電源,存在明顯過錯。同時,張家人將不滿3歲的小兒子獨自留在家中,致使其在火災中死亡,監護人張文強夫婦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。
法院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,判決張家夫婦自行承擔50%,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共同承擔余下的50%的賠償責任。最終,張家獲得搶救醫療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財產損失、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0余萬元的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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